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荆州开发区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荆州开发区建设与发展的意见》(荆发【2002】11号,改革荆州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行政审批制度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目标,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化企业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减少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增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加速开发区的发展。
二、实施范围与单位
(一)自2002年11月1日起,在开发区内,对市有关部门承担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含审批、核准、审核和备案),实行企业办事不出区制度。
(二)下列部门为第一批开发区企业办事不出区工作责任部门:市计委、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外经贸局、市环保局、市房产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三)今后根据需要,市政府将再确定并公布第二批开发区企业办事不出区工作责任部门。
三、具体内容与与措施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内容
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职能,采取多种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落实开发区企业办事不出区制度。
1 、市有关部门在开发区设有对口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原则上要将本部门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到对口部门和分支机构,市有关部门在开发的对口部门和分支机构享有市级部门的行政审批权限。
2、市有关部门没有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本部门的职责较少涉及项目进区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将行政审批权限授权或委托给开发区管委会,由开发区管委会代行市级行政审批权。市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开发区相关部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为开发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3 、暂不具备下放、授权或委托条件的,由该部门在开发区设立办事窗口,定时上门服务,办理与开发区企业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或委托本部门分支机构、开发区管委会为企业免费代理报批等有关手续。
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向国家、省报批的有关事项,经开发区有关部门受理后,市相关责任部门应及时转报。
市有关部门今后依法新增的审批事项,也要采取相应办法,实行在开发区办事不出区制度。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办法
1、在开发区内保留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收取的涉及企业的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企业注册登记(含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及年检费,(2)城市建设配套费,(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费,(5)超标排污费(含环境监测),(6)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含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7)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8)安全检验费(含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艺游乐设施),(9)统一代码标识证书费,(10)国税、地税、财政、国土资源部门的工本费(含税务登记、发票、票据、帐簿),(11)垃圾服务费,(12)卫生监测费,(13)防汛及堤防维护费。
2、由地税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文件代征、代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发展费、社会保险费等项费用仍由地税部门负责收取。涉及土地的收费按开发区现行的政策执行。
3、 除上述13项外,开发区内对企业的其他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全部取消或停止向企业征收。对个人的收费仍维持现行办法。
4、妥善处理收费制度改革后的有关问题。
1) 保留的收费项目需到财政、物价部门重新登记,变更收费许可证,并在开发区挂牌公示。
2)转为经营服务性的收费项目,要到财政、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不得再以行政性收费名义收取,不得强制服务收费。
3)中介服务性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开发区管委会与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协商,在服务方式上,实行双向选择。
4) 停止向企业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后,涉及上解中央和省的收费资金,由开发区负责缴纳。
四、认真落实责任,加强服务与监管
1)改革开发区行政审批制度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实行开发区企业办事不出区,是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的一项具体措施,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将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通报。
2)加强服务、管理和监督。部分项目停止向企业收费后,市有关部门要继续为企业服好务,市财政、物价、监察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对开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监督力度。今后属国家和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如需在开发区企业征收的,应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执行。现在开发区保留的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如今后国家、省宣布取消的则立即停止执行。
3)建立新的收费管理模式。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为企业提供"简易、方便、快捷"服务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落实区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工作。对保留的收费项目,由开发区财政部门统一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