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审批、处罚、收费过程中的标准不一、幅度过大。这一“自由空间”的存在,最容易产生不公现象,也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记者10月6日从绍兴县有关部门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执法行为,加快建设法治型政府、开放型政府、服务型政府,该县将全面规范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的是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对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的权限。
“自由裁量权,说到底是有一定‘自由’成分在里面。原先有些审批前置条件,表述模糊,文字可作多种理解,以及存在‘量身定制’倾向,而在执罚执收过程中,存在着标准不一、幅度过大的问题。这些弹性成分的存在,违背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群众意见较大。”绍兴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吴晓告诉记者。
今年初,该县在规范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方面进行探索,选择与群众关系密切的8个政府部门作为规范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试点单位,在依法的前提下,着重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三个方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更加完备、标准更加合理。
据介绍,在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方面,该县按照精简、高效、便民的原则,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承诺时间和办理环节进行削减、压缩,对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运行的程序、决定的形式、送达和反馈作出明确无误、便于操作的规定,能量化的都得到量化,不能量化的也予以明确定性或定义。
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面,该县进一步细化处罚标准,使行政处罚更公平、更合理,预防和减少“合法而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如县环保局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分为43类、153项,使日常的环保行政处罚都可以在汇总表中对号入座。县国土局把50项行政处罚项目细化为170条处罚标准,自由裁量的弹性降到了最低。在规范行政收费自由裁量权方面,也明确了收费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防止执法人员在合法外衣的保护下不作为或者乱作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使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恰当的处罚,有序规范地解决问题。”吴晓说,这样,既增强了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又保证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自由裁量行为的公平性、公正性,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作者: 孔庆萍)